盤問繼續盤問口頭傳喚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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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盤問繼續盤問口頭傳喚區別是什麼?

盤問繼續盤問口頭傳喚區別是什麼?

“盤問”與治安“傳喚”的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1、法律行為進行的場地不同。

“盤問”必須是在違法行為發生的“當場”開始進行,並可以有條件地在公安機關“繼續”。這是因為“盤問”是在公安機關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進行盤查的情況下而立即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所以,必須是在當場進行。

治安傳喚一般是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束,當事人離開了行為發生地以後,由公安機關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當事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和詢問。只有對當事人需要實施口頭傳喚的時候才可以當場對當事人進行傳喚。

2、允許實施法律行為的證件不同。

治安“傳喚” 必須使用“傳喚證”,而公安機關的傳喚證是一種法定文件,由辦案人員撰寫對當事人傳喚的理由並報請公安局長籤批後,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傳喚。公安機關只有在“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喚。”治安傳喚一般不需要上級機關批准。

3、法律規定應具備的要件不同。

“盤問”必須具備《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的四個條件之一者,公安人員才可以憑有效工作證件對當事人進行“盤問”。

治安傳喚則只能在當事人具有違反治安管理嫌疑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示傳喚證後對當事人進行傳喚。

4、實施法律行為的時間限制不同。

治安傳喚應在8小時內結束,對可能受到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傳喚最多不能超過24小時,傳喚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傳喚結束後,公安機關一般也不得以同樣的事由對當事人重複傳喚。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盤問”在達到24小時仍未結束並需要繼續“盤問”的情況時,可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繼續對當事人進行“盤問”,但對當事人“盤問”最多不能超過48小時。

二、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治安案件的事實,可能對嫌疑人傳喚或者盤問。傳喚可以通過口頭方式表達,這個行為和盤問不同。盤問必須是在現場進行,公安機關憑藉相關證件。而傳喚往往是違法事件發生之後。當然,這些手段也有共同之處,都是公安機關辦案的手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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