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批捕決定書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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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批捕決定書的依據是什麼

一、出具不批捕決定書的依據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批捕;

2、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的等。隨着審查逮捕訴訟化轉型探索的日益推進,需要更加重視審查逮捕環節被害人作用的發揮,應當為被害人蔘與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決定書也應送達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類不批捕決定應當通知被害人。

二、不批捕決定應當通知被害人的原因是什麼

1、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需要。《規則》第315條規定,被害人對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批捕決定,也列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範圍。對於此類不批捕決定,責任單位是檢察機關,將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有利於發揮內部監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3、有利於被害人依法尋求其他司法救濟。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於已經追究的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即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同時,該法第204條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指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控告、檢舉,該機關未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檢察機關作出此類不批捕決定後,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案件,將決定通知被害人,有利於不服處理決定的被害人及時向法院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是要根據犯罪的危害情況以及是否構成犯罪為依據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提請的批捕申請查看相關的證據認為符合批捕條件的批准逮捕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批捕決定書,不批捕決定書一般要通知被害人這也是為了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和被害人尋求其他司法救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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