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去哪裏開庭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去哪裏開庭?

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去哪裏開庭

開庭一般在案件管轄地法院開(也就是與偵查的公安機關、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相對應的法院開庭),有時為了普法的需要,也在犯罪地法院開。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各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的案件範圍相適應。

法律依據:《刑訴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一般到了開庭的時間,會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帶到開庭的地點的。而在開庭地點的這個問題上,其實犯罪嫌疑人並沒有什麼過多的選擇的餘地。在開庭審理期間,絕對不是説就把犯罪嫌疑人關押到監獄當中了,因為審理階段害沒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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