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監視居住不能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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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被監視居住不能逃跑?

嫌疑人被監視居住不能逃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視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可以對其予以逮捕,但不應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否構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從犯罪主體上説,本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包括兩類人員:一是依法被執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未決犯;二是已經審判終結,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接受勞動改造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在客觀方面,脱逃罪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這裏的羈押、改造場所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審判機關的羈押室等;二是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三是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犯罪分子在被抓獲押解的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上述三種場所之外,都不能成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場所。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者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或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三、監視居住的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四、監視居住期間應遵守的規定

《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也是對嫌疑人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總比被批捕的情況要好,但是如果在被監視居住期間有逃跑行為的就會採取批捕的措施,一直到案件進行審判,對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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