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刑事拘留的解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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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刑事拘留的解釋規定有哪些?

延長刑事拘留的解釋規定有哪些?

延長刑事拘留的解釋規定主要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在三日以內、特殊情況七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作出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在原則上應該遵照規定在固定的時間裏完成所有的偵查和調查並且給出確定的逮捕或者釋放的決定,但是公安部門在調查的期間發現案情比原本的負責而必須加以更深入的調查,而剩餘的時間有些不夠而只能申請延長一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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