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留期限條款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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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拘留期限條款有哪些內容?

延長拘留期限條款有哪些內容?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期限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

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綜合上面所説的,拘留的期限是可以進行延長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延長的時候必須要説明合適的理由,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我國也專門出了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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