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抓獲是否屬於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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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場抓獲是否屬於強制措施嗎?

當場抓獲是否屬於強制措施嗎?

當場抓獲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現場抓獲只是在犯罪現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而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還需要根據其犯罪行為和證據進行確定。採取強制措施,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並非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都要採取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時間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 ,強制措施就是屬於司法機關的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暫時的關押,而對於當場抓獲不是在此範圍之內,因此也不會被認定為使用強制措施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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