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訴換押是否必須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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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拘直訴換押是否必須要進行?

刑拘直訴換押是否必須要進行?

刑拘直訴換押不是必須要進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刑拘直訴的案子是否需要進行換押,刑拘直訴是沒有經過逮捕程序地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一般來説,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節輕微的案件。

適用刑拘直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範圍,還應當同時符合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刑拘直訴)沒有異議等一系列條件。

刑拘直訴機制是突破原有刑事訴訟思維,優化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改革舉措,通過在刑拘與起訴之間架構起一條快速通道,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有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增效減負,最大限度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減少了審前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當代社會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很多的程序當中的內容,程序當中內容它是非常的複雜的,可能會存在着交叉,比如説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着刑事拘留直接訴訟的情況,而對於這種情況是否能夠適用換壓制度,還是需要看是否構成執行換壓制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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