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拍賣評估是必須進行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55K

一、資產拍賣評估是必須進行的嗎?

資產拍賣評估是必須進行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司法拍賣流拍原因

1、受宏觀經濟大環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動作頻出,力度空前,尤其是司法拍賣的標的大户——房地產是調控的主要對象,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當下及可以預期的將來房地產業的回暖普遍不持樂觀態度,在沒有銀行貸款的條件下,企業和個人只能是望房興歎;

2、拍賣公告範圍狹窄。一般拍賣案件只在所在地區的報紙上發拍賣公告,而且只有一次,好多人並不能及時看到,對於第一次拍賣的案件,拍賣行也不在標的物上貼公告,對於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即使法院幹警也知道的不多,且資產網的公示期較短,有的明明還沒有拍賣,但上面顯示公示已過期,不利於有潛在意向的競買人瞭解標的物信息;

3、受拍賣標的物限制。因查封的被執行人標的物種類、流通情況以及市場條件均有所不同,標的物瑕疵較多,甚至瑕疵不明,意向競買人不敢輕易競買;

4、評估的方法不妥。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方法有收益法、清算法、市場比較法、重置法,但評估機構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都採取市場比較法,而對生產設備,則採用重置法評估價值,買受人沒有17%税收的抵扣,沒有安裝和維修的保障,導致潛在競買人望而卻步;不動產標的的過户費用完全由買受人承擔的“慣例”抬高了成本。

資產進行拍賣之前,資產的評估是很重要的一個部分,資產的評估也不是一定要進行的,有一些資產很容易就能知道資產的價格,這種情況可以不進行資產的評估,所以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評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