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拘傳的對象指的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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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拘傳的對象指的哪些

一般拘傳的對象指的哪些

拘傳使用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以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二、被告不出席怎麼處理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默認你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出庭的話很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對於被告必須到場的案件,法院會進行傳喚,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但是不進行出庭的話,法院有權進行拘傳。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席的話,那麼會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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