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傳批准是哪個單位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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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長拘傳批准是哪個單位作出的?

延長拘傳批准是哪個單位作出的?

延長拘傳批准是由上級司法機關作出的,上級到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批准延長拘傳時間。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二、司法解釋

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佈司法拘留,在後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餘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報經院長批准後,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後,如無需採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機關根據訴訟案件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延長拘傳的時間,上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同意延長拘傳時間的決定,但如果在一次拘傳的時間內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則必須無罪釋放當事人,在犯罪事實認定後重新拘傳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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