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要在幾天內完成
一、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要在幾天內完成?
1、我國法律對換押交接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
2、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三、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對犯罪嫌疑人換押所需要的時間得取決於換押的原因,地點等綜合性的分析,類似於有些改變管轄權的刑事案件,肯定也要更換羈押場所的。不過,如果就是從本地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到公安機關的話,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有可能24個小時之內就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