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罪嫌疑人檢舉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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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押犯罪嫌疑人檢舉流程是什麼?

在押犯罪嫌疑人檢舉流程是什麼?

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的材料應當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送,不得阻撓和扣押,人犯揭發、控告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材料,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看守所應當書面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一)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分子,經查證屬實的;

(二)勸阻人犯行兇、逃跑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的行為的。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分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

(一)一貫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的;

(二)自覺維持個人衞生和環境衞生的;

(三)愛護公物表現突出的。

對人犯的表揚,由看守幹警決定;對人犯的物質獎勵,由看守所所長批准。物質獎勵只限於生活日用品、書籍和筆記本。

二、犯罪嫌疑人立功認定是怎樣的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意見》指出,"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查證屬實"是認定立功的一個法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實踐中一些案件往往只有簡單説明,司法機關難以據此得出結論。為確保立功認定的嚴肅性,《意見》規定,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説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

為了從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意見》明確規定,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瞭解,對於上述司法解釋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斷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意見》明確了上述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具體涵義,"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立功是可以自己減少一定的處罰的,行為人有悔改之意,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以及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是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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