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取保一年時間到期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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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辦理取保一年時間到期後如何處理?

申請辦理取保一年時間到期後如何處理?

取保候審期滿一年後,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就需要解除取保候審,如果要繼續調查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要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二、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情形

取保候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最後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有二種:

1、可能是因為經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撤銷刑事立案,從而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2、也有可能是因為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限快到,但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先行解除取保候審,但案件本身並未被撤銷,偵查機關仍會繼續進行偵查,如果構成犯罪的,仍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第一百零四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綜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申請辦理的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後,如果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取保候審,如果經過法院認定需要繼續調查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時,則需要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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