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會留下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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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取保候審後會留下案底嗎?

取保候審後會留下案底嗎?

取保候審後是否會留下案底,要根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取保候審後結案,法院沒有判決有罪的,不會有犯罪案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取保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涉及到取保的辦理,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有關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根據取保的條件來進行適用,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條件的,那麼是無法辦理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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