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後多久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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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多久能假釋

一、減刑後多久能假釋

減刑和假釋並不衝突,只要滿足假釋的條件,減刑後還是可以假釋。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能夠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減刑的對象有哪些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採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着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三、假釋的作用

(一)從犯罪人方面的意義

在獄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獄、重新獲得自由的強烈願望。為了鼓勵罪犯認真學習、服從監管、遵守制度、認真改造、真誠悔改,刑法規定了假釋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會的橋樑。

(二)社會意義

刑罰不僅僅是懲罰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釋有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促進社會的穩定,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社會參與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釋體現了刑罰經濟的原則。因為假釋具有減少監管的成本、獄政費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義:

假釋減輕了執行機關的壓力與負擔。正確的適用假釋,將符合條件不必繼續在監管場所內服刑的罪犯假釋,這不僅有利於假釋犯的改造,也有利於獄政部門對其他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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