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二次取保候審規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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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二次取保候審規定存在嗎?

我國二次取保候審規定存在?

不可以二次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將會被撤銷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在開庭審判的時候,將新罪和舊罪一併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一個案件只能辦理一次取保候審,不能申請二次的,如果取保候審到期後,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舉報,但是也要注意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罰、處置的法律法規,以避免自身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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