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的人死了如何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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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的人死了通過委託人提供原來的一些材料來做筆跡鑑定,通常情況下是需要將送檢的材料保持着原件,完好無損的送給有關的專業機構來進行一個鑑定,這樣的話準確度會相應的提高,也會做出一些準確的判斷。

簽字的人死了如何做筆跡鑑定?

一、簽字的人死了如何做筆跡鑑定?

簽字的人死了通過委託人提供原來的一些材料來做筆跡鑑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後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文件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文件)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為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二、筆跡鑑定的作用

筆跡鑑定,運用筆跡檢驗的專門知識,將證據材料的有關筆跡與嫌疑人的筆跡進行對照,作出筆跡是否塗改、偽造或是否同一的結論,以確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民事訴訟法》(13年最新修正版)有關鑑定的其他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大體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要受到刑事處罰。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司法鑑定最常見的一種鑑定的方式就是對於他人所書寫的筆記來進行一個合理的鑑定,當然這樣的一種鑑定最終完成之後,是會送到法院來進行判斷的,法官會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決定是否採納,所以會對判決產生或多或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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