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和律師鑑定是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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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和律師鑑定是否一樣

律師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所起到的重要角色是無人代替的。而且很多人在做司法鑑定的時候,其實都需要通過律師的幫助。有些情況下,律師也會整體對案件的分析結果,給當事人一個具體的意見,不過律師的意見並不能夠代表司法鑑定的結果。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司法鑑定和律師鑑定是否一樣?

一、司法鑑定和律師鑑定是否一樣?

律師不能做任何鑑定。律師只能對一些特定範圍的事實做一個見證。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書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託人對鑑定過程、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説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二、法律對司法鑑定人的規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對司法鑑定人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鑑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律師司法鑑定書是否有效就要看是否符合前面相關法律對司法鑑定書及司法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首先在我國法律當中沒有律師鑑定這一説。律師事務所並不具備司法鑑定的資格,律師只能給當事人對案件進行一個分析,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意見。但是司法鑑定的結果才是法院參照的最終依據,律師的意見只是參考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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