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司法鑑定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取走相應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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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司法鑑定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取走相應的鑑定報告

司法鑑定是司法程序必經的環節,對於案件的處理有着極大的參考意義,那麼,紅河司法鑑定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取走相應的鑑定報告,依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只要律師獲得了當事人的同意後就可以進行上述活動,另一方面自己的解決方式一定要合乎常理。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紅河司法鑑定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取走相應的鑑定報告,對於委託人的權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時當事人必須提供相關鑑定資料(包括病歷和CT等)的原件,鑑定機構在鑑定結束後,對於鑑定所用的資料應該整理成檔案進行保存。但所保存的資料可以通過照相、複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保存,並不是一定要保存被鑑定人員的病歷和CT原件,所以,司法鑑定所是不一定必須要保存鑑定材料的原件的。

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有資料以後可能不再需要使用,也可以將原件交由司法鑑定機構作為鑑定資料檔案進行保存。

被害人家屬不能要求查看被害人的司法鑑定報告(正確的稱謂應是鑑定意見)原件。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根據《刑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義務將鑑定意見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也就是説只要告知鑑定結果就可以,而沒有規定要將鑑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沒有規定必須將鑑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須將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查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對鑑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紅河司法鑑定代理律師是否可以取走相應的鑑定報告問題的有效回答,對於當事人來説自己權益維護可以由律師代為處理,因為事情的發生可能會對自己的行動產生不變,此時。這樣的處理方式就是最為有用的,此外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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