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撤銷司法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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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撤銷司法鑑定書?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雙方就賠償達不成統一意見時,當事人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殘鑑定。一般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報告都是客觀真實的,法院可以採信。但是如果司法鑑定機構採取錯誤的程序來鑑定,就可能導致結論不對。那麼誰能撤銷司法鑑定書?下面本文就這個問題簡單談一談。

一、誰能撤銷司法鑑定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不服鑑定結論如何應對?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3、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綜上所述,在司法鑑定程序錯誤,鑑定結論缺乏證據支持及鑑定機構不具備資格時,法院可以撤銷司法鑑定書。同時,當事人可以提請重新司法鑑定,或者向司法部門投訴。看到這裏,大家對誰能撤銷司法鑑定書應該是心中有數了。當事人提請重新司法鑑定時,應該選擇正規的鑑定機構,並且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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