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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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否可以撤銷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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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的司法鑑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可以當庭要求質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的順序是: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2、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3、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條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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