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地域性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司法鑑定的地域性規定是什麼?

如今司法鑑定的用途十分廣泛,比較常見的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及其它人身傷害鑑定等。司法鑑定一般是由法院委託或者自行申請。各地都有專門的鑑定機構,其出具的結果可以當做證據直接使用。那麼,司法鑑定的地域性規定是什麼?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司法鑑定的地域性規定是什麼?

近日出台的《進一步完善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規定》,司法鑑定可以在本市或者外地的司法鑑定機構中選擇,選擇權交給當事人和業務庭。本市的當事人有要求並願意承擔費用且業務庭也認為選擇外地的中介機構更為適宜的案件,經庭長批准可以選擇外地的中介機構承擔司法鑑定工作。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鑑定人應當在一個鑑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二、從事司法鑑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三、司法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司法鑑定進行地域限制不利於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也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根據最新司法鑑定的地域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的選擇司法鑑定機構,不必回到管轄地法院的鑑定機構辦理業務。這樣一來,可以減去當事人來往奔波所消耗的時間和精力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