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筆跡司法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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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筆跡司法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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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中都是一種重要的手段,其鑑定結果通常被用作庭審證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鑑定結論。當然,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甚至要求重新鑑定,那麼二次筆記司法鑑定是如何規定的,今天,本站小編帶大家來一起學習。

一、司法筆記鑑定的概念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二、二次筆記司法鑑定以及筆記鑑定次數規定

原則上沒有限制,但是對於已經鑑定過的事項申請重新鑑定需要合理的理由,至於什麼樣的理由是合理又是合法的,決定權在法院。所以實踐中出現多次鑑定也是正常的。

在我國司法鑑定實踐中,同一個案件中的同一個專門性問題,經過幾次鑑定,出現鑑定結論衝突的現象是常有的。同樣的筆跡檢材,同樣的筆跡樣本,在不同的鑑定機構,得出截然相反的鑑定結論。法官在審查筆跡鑑定結論時,對於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格、鑑定內容及鑑定材料等這些形式內容在審查時並不困難,難就難在審查鑑定機構及人員在作出明確鑑定結論時所適用的鑑定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俗話“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道道”叫非專業領域的法官審查專業領域的問題,特別對有衝突的筆跡鑑定結論,按照普遍認同方式,直接由法院依職權裁定,針對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來説簡直是“趕鴨子上架”。引言中的案例就比較典型,二審法院針對一審相互矛盾的筆跡鑑定結論在如何採信時,採取重新委託另一鑑定機構鑑定,並用該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作為裁判之依據,存在“少數服從多數”之嫌。有的提出優先原則,如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資質條件高、鑑定人能力強出具的結論優先;上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優於下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等等。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此規定甚少且操作性不強。

以上就是關於二次筆記司法鑑定的相關內容,一方當事人對筆記鑑定有質疑,可以申請二次筆記鑑定,至於是否批准,就得看主審法官的態度。當然,筆記鑑定作為一種證據出現在庭審過程中,它是具有證明力度的,能夠為案件還原一定的事實真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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