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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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法院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侷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核實時,法院可以啟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對於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主觀狀態和客觀表現兩個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斷。首先,精神狀況作為影響主觀狀態認定的主要因素,應由精神病鑑定過程中附加作出相應評估。其次,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和造成的危害結果可以被視為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最後,應由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基礎上,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作出判斷和認定。

二、法院強制醫療程序的決定機關和申請

(一)決定機關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申請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法院強制醫療程序是針對於精神病人所設立的程序,如果精神病人有在實施人身暴力性犯罪的可能性或者是危害到社會的穩定性,那麼法院是可以進行審理判決是否適用於強制醫療程序。強制醫療程序的決定機關是由法院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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