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協議投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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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協議投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司法鑑定中心下達的鑑定結論不是協議書,鑑定的結果不存在跟當事人協商的這種性質,但是不排除司法鑑定機構在操作的過程當中有人為影響鑑定結論的這種可能性。並且如果其他民眾發現了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類似行為的話,也要積極的投訴舉報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司法鑑定協議投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協議投訴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投訴人一般可向司法鑑定人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投訴,亦可向司法鑑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級司法行政機關,也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受理和立案

1、司法鑑定所設立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佈,並由專人負責受理投訴的接待、登記、受理、移送、建檔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訴人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方式投訴,並具實署名。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詳實、具體、明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對於匿名投訴,也應進行調查處理。

2、司法鑑定所受理投訴後填寫《司法鑑定投訴情況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繫地址(住址或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接待時間、投訴事由、涉及人員、被投訴人違法的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等。

3、受理投訴機關對投訴人來訪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投訴的,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筆錄,筆錄應交投訴人核對並鼓勵其簽名。

4、司法鑑定所應在收到投訴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應在收到投訴的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覆並説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的,應制作移送文書,並告知投訴人

二、司法鑑定機關接受投訴範圍

1、投訴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

(二)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四)違反保密制度和迴避規定的;

(五)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八)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九)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十)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可以選擇到司法鑑定中心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國家在相關的制度中有明確的案件的受理範圍,比如發現鑑定中心根本就不具備鑑定資質,在鑑定的時候相關人員沒有遵守保密跟迴避制度,或者司法鑑定人因為認識跟司法鑑定結論有利害關係的被告方,所以就人為的修改了鑑定結論的這種做法,接到投訴以後都會具體立案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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