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合同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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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什麼?

北京勞動合同法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衞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説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當中包括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祕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北京市還是在其他的一些省市都必須要遵守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為這是屬於全國性的法律,任何地方都必須要予以執行,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上來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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