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鑑定幾人簽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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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鑑定幾人簽名才行?

司法鑑定對民事糾紛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是存在很大爭議的,不過在其中這類的鑑定是非常必然的,但很多人對於司法精神病鑑定並不瞭解,不知道在鑑定時需要什麼人來簽字,那精神病司法鑑定幾人簽名才能進行呢?

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司法鑑定書有鑑定單位,鑑定人,委託人和被鑑定人規定。鑑定人簽字即可,由於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對我們來説司法鑑定在民事糾紛的過程中作用是非常大的,特別是涉及到的醫務糾紛和工傷鑑定的民事糾紛中,司法鑑定是非常重要的,能夠讓結果更加的準確。對於精神病司法鑑定幾人簽名的問題,一般來説並不需要多少人簽字,只需要符合簽字的要求條件即可,並沒有多少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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