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司法鑑定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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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司法鑑定是否可以申請

一、民事訴訟二審司法鑑定是否可以申請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二、當事人應該在接到裁決書後多久內提出二審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三、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嗎

1、一審判決沒有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才生效,二審判決只要做出就生效。所以,無論是否有新的證據,二審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即使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是一審的還是二審的),仍然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章。

3、近期的民訴法修改中正在研究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事宜。

和民事訴訟活動相關的程序法當中,對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期限沒有給出明確的依據,只不過在其他的關於舉證規則的法律條例當中有所提及。二審的時候如果有必要申請司法鑑定或者針對一審過程當中的司法鑑定提出異議的,一定要及時的跟自己的代理律師溝通,代理律師一般都會給出合理的建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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