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造假司法鑑定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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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造假司法鑑定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過程中,需要對病歷本、診斷證明等書面材料進行認定,這些材料是幫助法院查清事實的主要證據。而一些醫療機構,為了逃避責任,對病歷本進行造假,這時就需要鑑定機構對其鑑定,辨別真偽。那麼病歷造假司法鑑定的認定原則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給大家做個分析。

一、病歷造假司法鑑定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在對病歷真實性進行認定的過程中遵循“印證原則”,如認定具體的醫療行為時,既要參考術前小結、醫師討論記錄等主觀病歷,也要查看病程記錄、護理記錄、麻醉記錄等客觀病歷,還要參照患者或家屬選擇醫療行為的知情同意書以及醫療費用清單等材料進行綜合考量。如果其他病歷材料可以與之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確定待證事實,則可以認定該瑕疵病歷的真實性。如果該病例記錄與其他記錄存在矛盾,或不符合醫學診療常規,則應否定該瑕疵病歷的真實性。

二、虛假病歷一般都有哪些表現?

常見的形式性瑕疵有病案號、姓名、身份證號的記錄錯誤,醫生未簽名、僅有實習醫生簽字主治醫師未簽字確認、住院科別記載錯誤等瑕疵,對於形式性的病歷瑕疵,發生原因一般是醫院內部對病歷書寫的管理存在疏漏,應當要求對上述存疑病歷進行單獨雙方質證,由醫方對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釋,如果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且法院認定該瑕疵與本案的實體爭議並無直接影響,可以認定相關病歷的真實性;若經醫方作出解釋後,法院認為解釋不合理不成立,仍然對相關病歷的真實性存疑,則應當在認定時排出相關存疑病歷,但不影響其他沒有瑕疵的病歷的真實性。常見的實質性瑕疵如手術同意書上的患者或家屬簽字的真偽、病情診斷的結論修改、治療方案或用藥記錄的存疑等,因為上述病歷瑕疵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如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否存在誤診誤治、是否用藥不當或錯誤用藥等關鍵性問題。此時,人民法院必須要結合全院證據材料對病歷的真實性進行明確的認定。

三、誰承擔病歷鑑定的法定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禁止鑑定病歷的真實性,患方主張病歷不真實時,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鑑定機構將終止鑑定,鑑定機構並不承擔病歷真實性的認定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定屬於法院對證據屬性認證的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家屬對病歷真實性產生質疑的話,可以要求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病歷造假司法鑑定採用印證性原則,鑑定機構會將病歷和護理記錄、病程記錄和醫療費用清單結合來看,如果其它方面證據可以與之產生完整證據鏈,則該病歷內容真實可信,可以當做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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