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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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的種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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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將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由原來的七個種類增加到八個種類: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説,藉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並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數據證據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合同、網絡QQ聊天記錄等等。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鑑定意見。是指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稱為鑑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鑑定結論改為稱鑑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鑑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鑑定意見、文書鑑定意見、痕跡鑑定意見、事故鑑定意見、產品質量鑑定意見、會計鑑定意見、行為能力鑑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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