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申請司法鑑定人員到庭如何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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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鑑定人員如何出庭質證

開庭時申請司法鑑定人員到庭如何質證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鑑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準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鑑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鑑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鑑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鑑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鑑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鑑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鑑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佈鑑定人退庭時,鑑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鑑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閲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二、司法鑑定人出庭前需做什麼準備

1、瞭解案件庭審的相關情況

接到出庭通知後,應與本案的承辦法官聯繫,詳細瞭解案件當事人雙方及其代理人對鑑定所提出的重點、難點和疑點。立即將原鑑定檔案材料調出,認真閲讀全部內容,回憶原鑑定時的相關細節,翻閲有關記錄,熟悉相關資料。

此外,鑑定人還應針對所出具的鑑定書以及本案的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發問,尤其要在應對專家證人提出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詢問上下功夫,然後逐一進行充分準備。

2、針對案件的司法鑑定準備相關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鑑定材料和答辯材料。鑑定材料以原鑑定書為基礎,要仔細研究原鑑定書的送檢材料和鑑定依據。核實鑑定結論得出的依據是否充分,有無遺漏,是否客觀。核實當事人雙方對鑑定的疑問是否確定存在。若發現原鑑定存在漏洞,要及時進行補充完善,並做出補充鑑定,在開庭質證前交給法庭。

對於一些無法彌補的漏洞,或因當前的技術水平無法解決的問題,也要仔細研究其妥善的答辯方案,同時與法庭取得聯繫加以説明。如果發現原鑑定意見確實錯誤,應當及時向辦理案(事)件部門相關部門如實説明,由辦理案(事)件部門依照程序組織重新鑑定,同時將該情況通報法庭,切不可因當事人不懂鑑定而心存僥倖。答辯材料應針對案件的疑點、難點和爭議焦點列出清單,以答題的形式進行書面準備。對於自己解決不了的難題,及時聯合相關部門或有關人員討論,虛心聽取有關人員對鑑定工作提出的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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