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員如何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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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員如何出庭作證?

一、司法鑑定人員如何出庭作證?

司法鑑定人員出庭作證時,需要拿出與鑑定有關的證據。鑑定人應具備的條件。一是鑑定人是否在下列四類鑑定業務範圍內從事鑑定工作: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鑑定;其他鑑定事項。二是資歷、能力要求。這主要是審查鑑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技能。

申請登記的鑑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是否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是否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是否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鑑定人是否依法迴避,鑑定活動是否受到不當干擾,是否仔細、認真,有無受到外界影響,有無徇私、受賄,或受到威脅、引誘、欺騙,而作虛假鑑定的情況

根據刑訴法和相關規定,鑑定人及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鑑定的情況,作為訴訟參與人的鑑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回避的規定,以確保鑑定人的中立客觀,確保所作出的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對於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鑑定人無法出庭的情形沒有規定

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證人無法出庭可准許不出庭的情形有明文規定,但對鑑定人卻沒有相關規定。比如,《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建議參照上述規定,規定準許鑑定人不出庭的情形。

司法鑑定人員在受理鑑定工作並完成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出庭作證。作證的目的是為了節省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時間,故而鑑定人員在出庭作證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收集自己接手的相關證據,然後在開庭之日需要稱述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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