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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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幫助法院判斷案情,然後坐做出正確的處罰。很多時候證人出庭作證都需要控辯雙方向法院申請,那麼他們是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 證人出庭需要控辯雙方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於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二、檢察院起訴時應當移送出庭證人名單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應當審查是否附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

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法院審查檢察院的起訴時要審查是否有證人、鑑定人名單;是否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律師閲卷時,應當同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並在開庭前準備好對證人的發問提綱。

但是,律師閲卷是很少能見到控方的出庭證人名單。這月開庭的一個刑事案件,我特別向法院要求複製出庭證人名單,得到的答覆是:檢察院沒有提交證人出庭名單,控方沒有證人出庭。

三、辯方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問題是,什麼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這月開庭的這個案子,法院沒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我主動詢問法院什麼時候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法院的回答是:“辯方證據應當你們取證,開庭五日前把證人證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將證人證言和出庭證人名單交到法院,事後收到法院一份書面通知;“你方所交證人證言經審查本院認為形式合法,檢察院不要求證人出庭。”

我只得向證人解釋説:“法院、檢察院已經認可了你們的證言,你們沒有必要出庭接受質證了。”

結果,又開了一個沒有證人出庭的庭。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法官必須要問:“被告人有什麼新的證據要向法庭出示嗎?”

這時,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證。”

審判長必須問這句話,審判長最怕聽到這種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證人,法院必須休庭。審判長會盡量駁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師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因為休庭後不知道什麼時候繼續開庭,律師還要跑一趟。

這月出庭的案子處理的很巧妙。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嗎?”被告人回答:“有。讓我的律師出示吧。”我這時宣讀了辯方取得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宣佈對證據予以採信。

四、法官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的申請?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五、如何對待突襲證據?

開庭前對方不知道,法庭上突然出示的足以引起對案件認定的證據,我們稱為突襲證據。

有人認為突襲證據會使審判更精彩,喜歡使用突襲證據。我對此不以為然。

被告人涉嫌搶劫,公訴人對搶劫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到辯方出示證據時,辯護人突然請求被告人的祕密情人出庭作證,證人當庭陳述案發當夜被告人一直和她在一起沒有離開過。被告人當庭説;“我原來的陳述都是假的,我那天確實和她在一起,我怕老婆知道才説去搶劫的。”

這個突襲證據的出現確實很精彩。但律師這麼做是不對的。律師早就知道了被告人案發時不在場的事實,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就是不説,致使被告人多關押了好幾個月。這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嗎?

法庭審理一起殺人案,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被害人被殺的證據,到辯方舉證時,律師突然説:“我請一位證人出庭作證,這位證人就是公訴人所説的被害人,她沒有被殺,她活着,活的很好。”

這種突襲證據出現在電視劇裏確實很精彩,但實踐中不可以。律師不應該為了製造一個的精彩場面,故意浪費司法資源。律師知道被害人還活着,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銷案。

所以,法院要求辯護人將要在法庭出示的證據在開庭五日前交到法庭,法庭要把辯方證據提前通知檢察院,使控方有所準備。

辯護人當庭出示突襲證據,公訴人可以要求休庭。休庭後檢察院可能撤訴,也可能蒐集新證據反駁辯方的突襲證據。

辯護人也常遇到公訴人當庭出示突襲證據。審判長要問:“此證據為什麼事先沒有向法庭提供?”還會徵詢辯護人的意見。

律師可以回答:

“公訴人舉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建議法庭拒絕接受這份證據。”

“對於案卷以外的證據,本律師拒絕質證。”

“要求休庭,延期審理,給律師以反駁的準備時間。”

“此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矛盾,請求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可以進行審核,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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