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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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一、開庭後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開庭後不提申請筆跡鑑定,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同樣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司法鑑定能鑑定筆跡時間

1、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並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鑑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2、雖然在實務之中,有許多的司法鑑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頁面的內容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對筆跡時間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應當説這些司法機構都是具有合格條件成立的,但是由於筆跡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跡時間鑑定的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鑑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鑑定結果。差異性的司法鑑定結果使得庭審過程中法官無法採納。在一些實際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採用筆跡時間的司法鑑定結果是不確定的。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都是已經掌握了證據,宣判案件的,故此對於那些在開庭時提出的筆跡鑑定請求,司法機關通常情形下並不會受理。任何人,若是換一筆跡的真實性,必須要在法定的舉證期間,就提出想要對筆跡鑑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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