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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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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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證人出庭作證可否採信

是可以的;證人的證言,簡稱“證言”。是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據的一種。一般以口頭形式表達,由詢問人員製作成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親筆書寫證言。一般應當是證人親自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也可以是別人看到聽到而轉告他知道的事實。由於受主客觀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證言可能真實、不完全真實或完全不真實,收集、運用時必須注意對其來源、形成過程及內容,結合案件的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在法庭上經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處理的根據。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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