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跡鑑定費用一萬多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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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筆跡鑑定費用一萬多由誰支付?

法院筆跡鑑定費用一萬多由誰支付?

11、法院筆跡鑑定費用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du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2、《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説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3、《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

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二、司法筆跡鑑定需要注意什麼?

(一)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鑑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鑑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託單位送檢的鑑定時,應注意做好了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的工作,即向送檢人瞭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瞭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鑑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係,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在受理鑑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瞭解以下內容:

1、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嫌疑人的情況,即瞭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瞭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瞭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二)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的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民事糾紛在被受理之後,法院開庭審理糾紛案件時,若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主體拿出的證據存在質疑的,此時可以提出筆跡鑑定的請求,若是該請求被受理,那麼在具體的鑑定工作被落實之前,提出鑑定的主體是需要支付鑑定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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