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費用交給法院還是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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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鑑定費用交給法院還是鑑定機構?

筆跡鑑定費用交給法院還是鑑定機構?

筆跡鑑定費用交給鑑定機構,因為在訴訟活動當中,只是由法院來進行一個相關的案件審理,而相關的專業的鑑定的話是由鑑定機構所進行的,所以相關的費用也應該交給鑑定結果,筆跡鑑定費用交給鑑定機構,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其他法律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日常生活當中可以看到有一些情況之下需要在活動當中進行一個筆記鑑定,而這種筆記鑑定的話並不是免費的,通常是由當事人需要買單的,當然了,在鑑定活動具體實施完成之後,所得到的鑑定結果書是對判決有一定的影響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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