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由誰進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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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鑑定由誰進行提出申請?

筆跡鑑定由誰進行提出申請?

一般是由原告提出來進行鑑定,或者是由誰主張誰就可以提出來。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庭審中申請筆跡鑑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庭審中申請筆跡鑑定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三、其他法條的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就是對他人的筆跡做司法的鑑定,對於這種鑑定一般就是誰來提供原件就由誰來提出鑑定,而且在鑑定的時候同樣也需要支付一筆費用,這樣執法人員才會進行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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