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筆跡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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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筆跡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一、原告提出筆跡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不過,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鑑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鑑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筆跡檢驗案件的樣本材料原則上應為原件,印章印文檢驗案件和書寫時間鑑定案件的樣本材料必須為原件。收集的樣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樣本材料要有足夠的數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鑑定人(物)的特性、特徵, 鑑定人才能夠全面利用這些特性、特徵,從中找出一定的規律,以便更全面地與檢材進行比較檢驗,從而得出科學準確的鑑定結論。

二、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一般情況下應該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出筆跡鑑定的,原告提出筆跡鑑定之後,法院肯定會為原告指定專業的筆記鑑定機構的,原告自己要墊付的筆跡鑑定的費用在2000元左右。當然,訴訟活動還沒有開始,誰也不能説原告就一定是勝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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