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結果給不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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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鑑定結果給不給當事人?

筆跡鑑定結果給不給當事人?

一般會給的;法院有義務向當事人公佈筆跡鑑定的結果,否則法院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做出的判決,二審法院有權發回重審,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院的行為屬於上述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你有權上訴,二審法院會發回重審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筆跡鑑定的文件物證

所謂文件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文件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為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文件"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文件劃分為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書寫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為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為普通材質文件和特殊材質文件,普通材質文件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特殊材質文件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鋭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文件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為文件檢驗的對象:文件物證。

文件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文件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態以及文件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書證的文件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偽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為物證的文件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偽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説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文件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文件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一般如果得到了鑑定機構的受理就會給出合法的結果,而且出來的結果也會通知當事人,但對於是否給予就要看當時的情況,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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