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效力優先的結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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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效力優先的結論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法律訴訟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司法鑑定效力優先程度是不同的,有些情況需要優先,這是為了保證法律執行的公正和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那麼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效力優先的結論有哪些?請看下面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合法來源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依據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源合法的鑑定結論應具備以下條件:

1、委託鑑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託人或機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關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其次,受託機構享有規定的鑑定管轄權

2、受託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資質符合現有的規章及司法解釋規定,即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具有相關規定要求的開辦手續及執業資格。

3、檢材或客體全面、客觀、真實,並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據鑑定結論的機構和鑑定人的印鑑齊備。

二、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符合規格的鑑定結論是指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具備有關規定。司法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應包括: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具備形式要件的鑑定結論能夠較客觀地反映鑑定的全貌,為執法人員審查、判斷被鑑定對象提供有力證明。

三、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法定鑑定部門是指由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決定(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鑑定職能的組織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從其規定,不再列為該決定管理的範圍。這説明決定(草案)給予部分法定鑑定部門的管理以例外,也確立了這些鑑定結論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鑑定部門是指非經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規章規定享有司法鑑定權的鑑定部門。法定鑑定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所產生,且其具有較高的鑑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效力具有法定性、權威性,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效力應優於其他鑑定部門所作的鑑定結論。

四、本部門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因為該結論是本部門對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進行鑑定,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自己選定的,對此產生的鑑定結論委託部門在適用時其效力應優先。

五、距案發時間近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有些被鑑定對象受時間變化的限制,如易腐爛、變質、受市場經濟規律調節的價格浮動較大的事物、傷害後治癒復原的傷口、隨着時間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製品等。或依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或消失或無法重新恢復到被侵害之時的情形,距案發時間的遠近直接影響案件的性質或賠償的範圍、數額等,距案發時間最近的鑑定結論能夠客觀、全面地反映案發當時的情況。

六、對實物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實物(包括人或物)鑑定結論是源於被鑑定的物體,具有直觀、真實、客觀的特點,對實物進行鑑定所產生的結論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鑑定結論,具有絕對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實物鑑定結論為依據、運用專用知識進行綜合分析而產生的鑑定結論,其來源於書面資料,是間接的、第二手的,是對初始鑑定結論的再創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以實物鑑定結論效力優先於其他鑑定結論效力。

七、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出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擁有先進的鑑定設備、手段及先進的理論、豐富的經驗為資質高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其出據的鑑定結論相對於一般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所出據的鑑定結論在客觀、科學和理論依據上,更貼近實物的原貌和本質,有較高的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和證明力。

八、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效力優先

重新鑑定是指司法機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前提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拋開原鑑定結論的基礎上,對被鑑定對象(應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進行新的鑑定。 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關做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通過上面的內容,大家應該對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效力優先的結論有哪些這個問題有所瞭解了,若證據越有力,則司法鑑定效力會越優先,前提是來源必須合法。倘若各位仍然有不大明白的方面,歡迎向專業的律師請教,希望可以幫助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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