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筆跡鑑定法院不允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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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筆跡鑑定法院不允許怎麼辦?

申請筆跡鑑定法院不允許怎麼辦?

申請筆跡鑑定法院不允許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如果仍然被拒絕的話,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舉報,對於被告申請的有關字跡(筆跡)鑑定,如果申請鑑定的內容是該筆跡是否是由原告書寫而成,而被原告拒絕配合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由法院作出對原告不利的認定,依法認定被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筆跡鑑定申請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1、樣本來源不清(存在檢材或者樣本來源不明的情況)

檢材、樣本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並依法制作相應的提取等筆錄,確保用於鑑定的檢材、樣本來源清楚、合法,有證據證明。

2、筆跡鑑定樣本未使用原件

在筆跡鑑定中,委託申請人所提交的比較樣本如果為複印件,雖然運筆特徵中的行筆特徵和連筆特徵能夠得到保留,但會失去原有筆跡固有的層次感,也會給筆跡鑑定帶來不良影響。

應儘量使用原件,不宜使用複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況下,不得不用複印件或照片進行鑑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對原件進行多種方式的複製,比如複製件或者照片,多種反映方式要相互對照、對比,綜合利用。

(2)對送檢的照片,特別是放大或經圖像處理的照片一定要與原件進行對比,核對無誤後方可用於鑑定。

(3)在檢驗中的每一個分析判斷都要經實驗驗證或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4)筆跡檢驗過程中在可以充分利用計算機圖像處理技術,提升檢驗的客觀性、準確性。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訴訟過程當中,經常因為民間借貸糾紛需要鑑別筆跡,所以會申請筆跡鑑定,通常情況下法院是會允許的,除非説確實無法鑑定,如果有條件鑑定,但是不允許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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