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筆跡鑑定造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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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現筆跡鑑定造假怎麼辦?

發現筆跡鑑定造假怎麼辦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於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並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司法鑑定的合法性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這種筆跡鑑定結論造假的情況不能是自己假想出來的,如果拿不出來任何的證據能證明筆跡鑑定結論是假的,那麼鑑定機構是要對鑑定結果負責的,鑑定結果不是為了迎合某些人的期許,所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才能重新申請鑑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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