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筆跡鑑定申請舉證責任異議怎麼辦?
一、對筆跡鑑定申請舉證責任異議怎麼辦?
當然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1、真實程度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
2、檢材特徵
發現書寫動作局部特徵,要對檢材字跡逐字、逐畫進行對照觀察,找出其書寫動作的規律性,其中非規範性的部分即是特徵。
3、樣本特徵
初步判定檢材筆跡特徵之後,可以此為依據,按照上述順序和方法確定樣本筆跡特徵。與檢材筆跡相同的特徵和不同的特徵都要全面尋找、對照。
4、辨別筆跡真偽工具
書畫鑑定僅僅憑藉肉眼與經驗識別,其可靠性有很大的侷限性,也存在困難並很難形成説服力,尤其是在拍賣現場或研討會上;現在行業內都通過輔助性的便攜式視頻顯微鏡來進行現場 識別。
與他人發生糾紛事件,在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的,在訴訟時也是需要各類的證據,如果證據涉及到專業的領域時,為了確保證據的專業和真實性,也是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當事人不認同司法鑑定的結果時,也是可以申請提出再次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