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鑑定如何判斷抑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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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司法鑑定如何判斷抑鬱症

關於抑鬱症想必大家應該在生活當中都不陌生,因為抑鬱症的這種情況是非常特殊的,有非常多的抑鬱症患者從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來,甚至很多外人看來,當事人的生活處境都是非常優越的,根本就和抑鬱症沾不上邊。但其實結果很多情況下都令大家非常的震驚。下面小編為大家瞭解的內容就是,在我國司法鑑定如何判斷抑鬱症?


一、在我國司法鑑定如何判斷抑鬱症?

1、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牀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牀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2、抑鬱症屬於精神司法鑑定的範疇。

二、抑鬱症司法鑑定的程序

一)委託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需提交的材料

(1)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

(2)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3)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4)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5)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6)鑑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託申請精神病鑑定流程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三)繳納鑑定費用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四)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我國的司法鑑定中心自然有一套鑑定的標準,抑鬱症的司法鑑定屬於精神司法鑑定的範圍之內。其表現主要是心境低落,情緒消沉,某些情況嚴重的抑鬱症甚至會產生悲觀厭世的這種情況,因為抑鬱症企圖自殺的也不在少數。不過抑鬱症本人或者其家屬不能判斷,需要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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