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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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之下如果在法院的訴訟過程當中,想要進行司法鑑定的話是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申請的,關於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很多人有疑問,一般抑鬱症是需要查閲別鑑定人的情況的,從所有的材料來作出正確的判斷,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牀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牀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覆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1)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

(2)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3)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4)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5)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6)鑑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司法鑑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司法鑑定私人可以開嗎?

私人不可以設立司法鑑定所,更不能做司法鑑定,只能是法人和組織。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鑑定活動。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的申報主體應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鑑定機構的屬性不好準確確定,它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雖然屬於企業化管理但還是是真正的企業;雖然多為司法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設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機關的管理,但它還不是司法機關或隸屬管理的機關。它的屬性近乎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各類評估所、國土資源調查測量隊等單位的性,屬於其它類單位,或者稱之為具有中立性、獨立性、客觀公正性的社會鑑定中間機構。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受理

1、司法鑑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司法鑑定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綜上所述,關於抑鬱症的司法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需要司法鑑定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話是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法定期限之內申請司法鑑定,人民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來確定要不要同意進行相應的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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