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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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嗎?

當我們的人身受到意外傷害時,可根據受損害程度追究加害者的責任。為了能更加公平公正的處理這類案件,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對受害者的傷情作出鑑定。但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通常情況當事人不能直接參與,所以有不少人對於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表示懷疑。那麼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嗎?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説道説道。

一、司法鑑定傷情鑑定能否作假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故對於司法鑑定傷情鑑定原則上不存在作假可能。

1、《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五條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違反本通則規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傷殘的司法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司法鑑定的從業人員在進行傷情鑑定時必須合法、公正,如果與委託案件有利害關係則應主動迴避,也就是説司法鑑定傷情有作假嗎的可能性極低。如果委託者或被害人覺得司法鑑定機構存在弄虛作假,可以蒐集證據後到相應部門進行舉報或者重新申請傷情的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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