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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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越來越體現人文關懷,其中最直接的體現即是判決死刑的案例與話來越少,執行死刑也是越來越慎重。可是,對於一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嫌疑人,死刑立即執行也是會實施的。那死刑立即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准?小編之後將詳細解答。

死刑立即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准?

死刑立即執行是什麼?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説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准?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執行程序是什麼?

1、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2、執行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3、執行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們可以知道:死刑立即執行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才會實施,但由最高法直接判決的案例除外。也就是説,只要是立即執行的死刑,都需要核准程序,否則就不能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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