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需要高法換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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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複核需要高法換押嗎?

死刑複核需要高法換押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的時候,是不需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換押的。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條 報請複核的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複核的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死刑案件綜合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和審理報告應當附送電子文本。

同案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案卷、證據。

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審案卷應當一併報送。

二、死刑複核方式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複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複核程序,儘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複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死刑一般是要進行復核的,這也是所遵守的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但在進行換押的時候一般也不需要使用高法,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每一個程序合理,合法,那麼在執行的時候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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